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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红舞鞋舞蹈艺术咨询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红舞鞋舞蹈艺术咨询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永安市红舞鞋舞蹈艺术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301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敬蕊,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红舞鞋舞蹈艺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燕江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3T64T22。

经营者:罗艺悠扬。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红舞鞋舞蹈艺术咨询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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