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103号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科上美科技园**第**东北。
法定代表人:刘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玉岭花园**2012/div>法定代表人:彭锦生。
被告:深圳市酷龙光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桑达华联发****div>法定代表人:王仰忠。
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酷龙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据此,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