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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吴汉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10民初147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U。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汉军,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帛公司)与被告吴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吴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爱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展示侵害原告“EDITION”、“edition”、“ed1t1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立即销毁所有侵害原告“EDITION”、“edition”、“ed1t1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服饰领标、洗水唛、服饰吊牌等;

二、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在淘宝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链接;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十二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广州爱帛公司成立于2004年,以多种方式开展了大量的市场推广、宣传工作,产品积累了充分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旗下“EDITION”品牌在国内服装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原告是第17974260号、第19542479号、第1551007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以上案涉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均为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平台网店(店铺名:衣生衣世love)中销售大量带有涉案商标的服装,原告已委托公证处对被告在淘宝店展示销售的服装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中一件服装的销售链接为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3-c.w.4002-4630479248.31.7.edd5975qYto9b&id=613270580687。

经比对,被告销售的侵权服装的正面、背面印有“EDITION”标志,领标、洗水唛上印有“edition”标志,吊牌上印有“ed1t1on”标志,分别与原告持有的第17974260号“EDITION”注册商标、第19542479号“edition”注册商标、第15510075号“ed1t1on”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大量生产、销售与原告近似的服装款式,并在这些服装的正背面、领标、洗水唛上印有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故被告在主观上有明显的仿冒故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汉军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广州爱帛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第1797426号“EDITION”商标注册证;

2、第19542479号“edition”商标注册证;

3、第15510075号“ed1t1on”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25类服装类商品上享有对“EDITION”、“edition”、“ed1t1on”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证据:1、edition品牌官方网站及正品EDITION服装页面截图;

2、天猫旗舰店销售正品EDITION服装的相关截图,拟证明原告在线上线下开设多家EDITION品牌店,正品EDITION绿色猫咪T恤服饰销量大,销售范围广,原告在EDITION品牌服饰上广泛应用“EDITION”、“edition”、“ed1t1on”商标,使得涉案商标在同行业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1、新华网对于EDITION品牌的报道;

2、服装新闻网对EDITION品牌的报道,拟证明EDITION品牌在服装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1、(2020)粤广南粤第4793号、第4796号、第4799号公证书;

2、对淘宝店铺“衣生衣世love”的个人卖家信息披露,拟证明吴汉军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衣生衣世love”中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EDITION”、“edition”、“ed1t1on”,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第五组证据:1、公正保全费发票;

2、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的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了维权支出了合理的费用。

3、往返火车票票据;

4、住宿费订单信息,拟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组证据:广州爱帛公司产品检验鉴定报告,拟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被告吴汉军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是涉案商标的注册权人,被告吴汉军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衣生衣世love”中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EDITION”、“edition”、“ed1t1on”,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对其三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爱帛公司成立于2004年,于2019年3月7日经核准,取得了第17974260号“EDITION”注册商标、第19542479号“edition”注册商标和第15510075号“ed1t1on”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25类,包括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防水服;

舞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腰带;

浴帽;

睡眠用眼罩;

神父左臂上佩戴的饰带;

修女头巾;

婚纱;

十字褡;

服装绶带(截止),上述商标的注册有限期均为2019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

广州爱帛公司自2017年11月开始,通过网络媒体报道方式对该品牌服装进行大量宣传,通过实体店及电商平台等方式进行销售。

广东省广州市南奥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4793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4月1日,广州爱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蕾在广东省广州市南奥公证处,在公证员孙某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陈嘉雯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登入了淘宝“衣生衣世love”店铺,店铺列表“EDITION”项下显示使用了“EDITION”、“edition”、“Edition”字样的商品链接共三页。

原告广州爱帛公司点击购买“edition白色T恤女戚薇同款2020新春时尚猫咪印花短袖EB01TEE004”一件,订单号:921249634174798190。

广东省广州市南奥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4796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4月8日,广州爱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蕾与广东省广州市南奥公证处公证员孙某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陈嘉雯一起到广州市天河路240号丰兴广昌B栋2号柜密封箱处,在孙某、陈嘉雯的监督下,张蕾凭取件码在该蜜蜂箱提取了包裹一个(包裹快递编号75339962492952)。

公证员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在孙某、陈嘉雯的监督下,张蕾拆开上述包裹,陈嘉雯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上述物品封存交张蕾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南奥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479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4月10日,广州爱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蕾在广东省广州市南奥公证处,在公证员孙某及该处工作人员陈嘉雯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再次登入了淘宝网“衣生衣世love”店铺,订单号921249634174798190物流详情显示,2020年4月7日快件已在广州天河一签收,签收人:柜子。

经当庭拆封,封存的实物为白色T恤,T恤胸前印有“EDITION”图样,领标及洗水唛印有“edition”字样,吊牌印有“edition.com”字样。

该实物经与原告广州爱帛公司生产的正品进行比对,在后领捆线、领标、吊牌、洗水唛均与正品存在不同,主要表现为:正品服装后领口处的捆条采取上下边线缝纫工艺,使得最易摩擦出汗的后领处的缝合更为牢固、不易脱落,实物服装采取最简单的单线工艺,容易脱线;

正品服装领标标识为ed1t1on商标,但实物使用的是edition商标;

正品服装的吊牌分为两个,一个是产品合格证,载明款号、波段、名称、零售价格、颜色、尺码、产品等级、公司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另一张是原告开设的官方微商城二维码及官方网站网址,但实物只有一个吊牌,且产品合格证中的款号、波段、名称、价格、产品等级均与原告商品不一致。

此外,实物服装吊牌上没有载明公司名称和地址;

正品服装的尺码唛既有大中小号的传统尺码,也有身高/胸围的尺码,这种标注更加科学、完整,实物的尺码唛仅有传统尺码;

正品服装的洗水唛正面载有ed1t1on商标、款号、成分、洗涤及晾晒方式,背面是以多种语言介绍衣物成分、洗涤方式及产地,实物的洗水唛则没有这部分内容。

被告吴汉军在淘宝网的会员ID为tb61697636,店铺名为“衣生衣世love”,店铺主要销售服装。

广州爱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样品费159元,公证费2400元,差旅费约1590元,合计814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原告通过网络媒体报道进行宣传的证据、电商平台上的网页截图、广东省广州市南奥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4793、4796、4799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吴汉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是如果构成侵权,原告广州爱帛公司的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原告广州爱帛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取得了第17974260号“EDITION”注册商标、第19542479号“edition”注册商标和第15510075号“ed1t1on”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广州爱帛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吴汉军未经原告广州爱帛公司同意,在其淘宝网店铺使用该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EDITION”、“edition”等字样,销售胸前印有“EDITION”图样,领标及洗水唛印有“edition”字样,吊牌印有“edition.com”字样的案涉T恤,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广州爱帛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因此,对原告广州爱帛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由于原告广州爱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为被告吴汉军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吴汉军因侵权行为所获违法所得,故根据原告案涉商标及商品知名度;

被告吴汉军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广州爱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吴汉军赔偿原告广州爱帛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30000元。

对原告就赔偿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汉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974260号“EDITION”注册商标、第19542479号“edition”注册商标和第15510075号“ed1t1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淘宝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链接;

二、被告吴汉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吴汉军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银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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