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8912号-2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堤**(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栖山供销加油点,,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负责人:王文新,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沛县栖山供销加油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