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59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云,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