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08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太和区西郡超市、徐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07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7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中尾部“审判长李梅,审判员姜岩,审判员王争妍”补正为:“审判长赵佳,审判员李梅,审判员王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