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22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辰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695972918。
法定代表人:张天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522、524、526、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75263629J。
负责人:杨群。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仁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