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东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元君,男,汉族,197年6月30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湄,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鑫东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吴元君因与被上诉人钟伟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钟伟彬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深圳市鑫东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吴元君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钟伟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钟伟彬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均由钟伟彬负担。
钟伟彬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深圳市鑫东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吴元君已共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其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钟伟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