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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席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席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席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1知民初5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

被告:席成,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睿公司”)与被告席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迪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曹明群,被告席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HAZZYS品牌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服装品牌公司,原告代理的HAZZYS品牌系韩国株式会社乐奉旗下的一线服装品牌。

2007年进入中国市场后,受到全国各地中青年消费者的热捧,现已经在全国等一线城市开出300多家专卖店,在天猫、京东等大型网络平台开设旗舰店,2018年全年销售额超过8.5亿元。

201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平多多网店(店铺:TC时装59)在线销售20款假冒HAZZYS品牌服装,合计销售额56535.6元(商品名:Hazzys哈吉斯19夏季新款男士短袖T恤杉圆领时尚韩版纯色,单价98元,交易成功67件,累计评论31条)。

2019年9月24日,原告就被告在线侵权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有权的服饰,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席成辩称,一、原告所起诉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仅是从别的店铺复制链接,在买家下单后由被告按图下单,被告实际仅是“搬运工”的角色。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万元没有任何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的衣服单价98元,即使这一件服装侵权,也不能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都侵权,拼多多上显示的成交量也非真实成交量,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2月14日,LG商事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463206号“HAZZYS”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皮鞋、长外套、短外衣、T恤衫等,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2015年6月2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株式会社乐奉(LFCORP.)。

2008年8月28日,LG时装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336132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T恤衫、半筒靴、长外套等,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2015年6月2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株式会社乐奉(LFCORP.)。

株式会社乐奉将第3463206号、第4336132号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将上述商标的维权、打假的权利授权给原告,委托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权利。

2019年9月20日,原告迪睿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由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收取一件编号为73119804408498的中通快递,并拿回公证处进行拆封,取得白色T恤一件。

该快递邮单寄出方显示为“象山薪冉针织厂”。

公证人员对上述T恤进行封存,并对过程予以拍照。

原告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设备对其网上购买过程进行了确认。

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针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2019)浙南证内字第7513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内容,原告代理人登录拼多多平台后,在一家名称为“TC时装59”的店铺购买了一件“Hazzys哈吉斯19夏季新款男士短袖T恤衫圆领时尚韩版纯色”,价格为98元。

该店铺页面信息显示其还销售其他“HAZZYS”品牌的服装。

被告席成在拼多多上开设经营该店铺。

经比对,该公证书中公证购买的实物外包装及T恤衫上印有的戴王冠的狗图形与涉案第4336132号图形商标一致,服装吊牌及领标上印有的“HAZZYS”字母与第3463206号商标一致。

2019年9月20日,原告迪睿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由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收取一件编号为73119888672295的中通快递,并拿回公证处进行拆封,取得藏青色卫衣两件、白色T恤两件、绿色T恤两件。

该快递邮单寄出方显示为“象山薪冉针织厂”。

公证人员对上述实物进行封存,并对过程予以拍照。

原告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设备对其网上购买过程进行了确认。

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针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2019)浙南证内字第7514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内容,原告代理人登录“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批发网”的网站页面后,在厂家名称为“象山薪冉针织厂”的店铺内购买上述公证保全的服装。

经比对,该公证书所保全实物中的白色T恤衫与原告在“TC时装59”店铺公证购买的实物一致。

被告称其所销售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来源为象山薪冉针织厂,并由象山薪冉针织厂实际发货。

对此原告予以认可,原告称其针对象山薪冉针织厂的生产行为已经通过刑事程序维权,其中民事部分和象山薪冉针织厂和解,刑事部分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原告称象山薪冉针织厂仅是席成所销售一款侵权产品的来源,被告席成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其余20余款商品均构成侵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到庭均认可被告已经下架了涉案“HAZZYS”品牌的全部商品,不再销售。

被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1、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若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迪睿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第3463206号、第4336132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网店销售的被控侵权的服装上使用了与涉案第3463206号、第433613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告席成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确认被告销售涉案“HAZZYS”品牌的商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再处理。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节,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系象山薪冉针织厂生产,且针对象山薪冉针织厂的侵权行为,原告已经另行进行维权。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所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从案外人象山薪冉针织厂处取得,已经证明了合法来源,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称被告在网站销售的其他“HAZZYS”品牌商品也构成侵权,但其并未取得其他产品实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他销售商品也为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且原告未购买其他产品也导致被告就其合法来源丧失了举证的机会,原告仅依据被告经营店铺的图片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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