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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趣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7638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趣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趣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763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优趣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

法定代表人:叶明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男,系该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趣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趣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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