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绿洲花园**8A。
法定代表人:肖永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8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1年月1日18日 涉案专利 “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实用新型专利(201420786653.2) 关键词 实用新型;
撤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一、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420786653.2的“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深圳市默尔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