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4522-24525号 24522-2452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港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裙楼**5B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34345L。
法定代表人:金成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452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朋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康达尔花园******2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1369P。
法定代表人:毛鹏辉,总经理。
24523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星航启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百丽春大厦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78075U。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执行董事。
24523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努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903号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241137。
法定代表人:杨梓茂,总经理。
2452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圣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碧湖新村五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68698U。
法定代表人:陈爽,总经理。
2452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村汇庭居汇吉阁**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4329J。
法定代表人:金代春,执行董事。
24522-2452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工业园****会信用代码:91520523577134097R。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24522-2452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斯科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星港同创汇玉衡座407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14126。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鑫港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朋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星航启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努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斯科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836、8354、7549、6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鑫港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四案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鑫港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鑫港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港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