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小林,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