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282号原告: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婷,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江南老沙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大新村海坝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贲春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永泉,男,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琪,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老沙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甲江南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