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1执907号被执行人:嘉鱼志乐鞋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鱼志乐鞋业有限公司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未履行本院(2018)鄂12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10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嘉鱼志乐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黄佳荣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嘉鱼志乐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嘉鱼志乐鞋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账户中暂无可供执行金额,被执行人嘉鱼志乐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证券等其他财产。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嘉鱼志乐鞋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鄂1221执9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