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55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燕华,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敏 审 判 员 谢 勇 审 判 员 陈聪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晓燕 书 记 员 许文婉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