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322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灿亿文具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社区南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H02XB。
法定代表人:洪泽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上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诉讼费。
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灿亿文具商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