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7401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朗园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路**。
经营者:胡杰。
被告:如皋众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胡杰。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朗园建材经营部、如皋众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在与本院谈话的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