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1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东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