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7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谷门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田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8BBF432。
经营者:彭守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谷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谷门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