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78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何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强县人人乐超市东环路店,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胜利路与新华街交叉口西南角。
经营者:赖忠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煜冬,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强县人人乐超市东环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