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9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
经营者:赵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太平庄村四社。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