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12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住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葛明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3日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葛明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其租住的本市虹口区四平路九十七弄94号内,以将其他品牌的桶装水灌装至其回收的雀巢优活、冰露桶装水空桶,并加贴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封口的方式制作假冒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并以每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元至24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
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灌装并销售假冒雀巢优活、冰露品牌桶装水的金额共计6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查获11桶已灌装的假冒雀巢优活品牌的桶装水、4桶已灌装的假冒冰露品牌的桶装水、2个冰露品牌桶装水的空桶及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封口等。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一、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被告人黄某某在主观上系为了扩大利润,客观上系将其他正常渠道购买的桶装水灌入假冒品牌中,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
二、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于庭前帮其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其租住的本市虹口区四平路九十七弄94号内,以将其他品牌的桶装水灌装至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空桶后,再加贴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封口的方式制作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并以每桶12元至24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
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灌装并销售雀巢优活、冰露品牌桶装水的金额共计6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查获11桶已灌装的雀巢优活品牌的桶装水、4桶已灌装的冰露品牌的桶装水、2个冰露品牌桶装水的空桶及大量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贴标、封口等。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桶装水、贴标、封口等均系假冒。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交纳4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涉案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贴标、封口等若干,以及上述被查获的桶装水、贴标、封口的数量、外观情况。
2.《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实依法被查获的涉案桶装水、贴标、封口上所用商标均系他人注册且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3.相关权利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书》及其受托单位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报告》等,证实依法被查获的涉案桶装水、贴标、封口均系假冒的事实。
4.证人曹某、张1、徐1、岑某某、谢某、徐2、晏某某、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从被告人黄某某电脑中调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灌装假冒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后对外销售的情况及所销售的金额。
5.证人刘某某、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均未向被告人黄某某大量出售雀巢优活、冰露品牌桶装水的事实。
6.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7.(2002)浦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前科情况。
8.被告人黄某某的多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认缴了罚金,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及犯罪工具封口器、手机、电脑主机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冯晶晶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