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22号原告:上海鸢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倩,女。
被告:上海赫煊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韵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国,男。
原告上海鸢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赫煊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原告上海鸢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鸢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鸢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