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26号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852847XG。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明仁眼镜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JE9RX22。
经营者:李保伟。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明仁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