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31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石桥市南街日杂商店,,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繁荣街荣华里经营者:李文娟。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大石桥市南街日杂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