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25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鑫秀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西环路东。
经营者:张文晶。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城县鑫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