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96号 原告:苏州佩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西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87804158W。
法定代表人:许青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牟师岩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文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2DMTF2M。
经营者:牟师岩。
原告苏州佩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牟师岩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苏州佩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需要调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佩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佩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佩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