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41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D8EH0J。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重庆傲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创新发展中心******工位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8C450X。
法定代表人:梁辉。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傲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