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114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东华路**。
法定代表人:罗增兴。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思泽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路**自编之**经营者:李泽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广州天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思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2020)粤0103民初11149号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