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23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一区*****。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5*。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