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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62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灌南县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南侧西侧)。

法定代表人:葛长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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