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1民初1547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甘蔗荣发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
经营者:吕巨荣。
被告:浙江莱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厂房法定代表人:俞华江,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指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金都大厦**/div>法定代表人:胡礼锋,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甘蔗荣发五金店、浙江莱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指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