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503号被执行人:田勇,男,1988年8月9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依据本院(2020)黔01知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田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执行内容:罚金312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800元。
在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勇已将罚金、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2000元交到本院指定帐户【案号:(2020)黔01知刑初37号】,现该款项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7号判决第二项:被告人田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31200元执行完毕;
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7号判决第四项:被告人田勇所获违法所得20800元予以追缴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