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54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壹德乐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星江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5HA4C2U。
经营者:王瑞。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壹德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向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