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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1983号之二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宗士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9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经营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姜屯镇后沙村经营者:宗士海。

被执行人:宗士海,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宗士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①、被告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②、被告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③、被告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万元;

④、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宗士海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三项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1.被执行人宗士海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17592.6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2账户内存款9996.23元。

上述款项本院已经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1295元后,剩余款项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2.冻结了被执行人宗士海在沪市A股市场证券账户A75×××09项下证券代码为600485,证券简称为*ST信威59300股股票的财产,因该股票一直处于停牌状态,暂无法处置;

3.经委托滕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滕州龙泉庄园葡萄酒厂及其经营者宗士海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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