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7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长益家具商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芳草园大市场内芳草园家具城注册号340404600091503。
经营者:刘百长,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集区长益家具商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