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2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超市香香小百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超市******。
经营者:赵玉香。
被告:长春一汽新世纪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尚存。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超市香香小百店、长春一汽新世纪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