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5795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德盈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张同芹食品经营部,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美地丽云居****div>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张同芹食品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