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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泽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4刑初837号
案件名称吕泽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泽涛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4刑初83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涛,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

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减刑于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20]Z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朝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开始,被告人吕某涛租赁同案人吕某添(另案处理)位于潮**胪岗镇胪岗二村一平房,并转租给同案人(身份不明)用于存放假冒卷烟制品。

2019年7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假冒卷烟窝点,现场扣押到假冒“中华”品牌的散支卷烟3万支(均为假冒且伪劣卷烟,价值共人民币21,492元)和假冒“熊猫”“中华”“南京”“芙蓉王”“大重九”等注册商标标识共111,800个。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吕某涛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吕某涛在值班律师郭植英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吕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发案现场、涉案卷烟、注册商标标识拍照,租房合同,潮南区胪岗镇胪岗居民区委员会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实材料,胪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抓获经过说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0)城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永登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吕某鑫、吕某鹤、吕某创、吕某邦、吕某玲的证言和同案人吕某添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涛明知他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经营场地,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被告人吕某涛参与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吕某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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