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振兴路**会信用代码×××96Q。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与历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信用代码×××P1W。
主要负责人:刘光照。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