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66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汝南县嘉俊副食店,住所:汝南县古塔街道范胡村苏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7MA9F81580F。
经营者:胡千金,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男,1957年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奎,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龙商贸)与被告汝南县嘉俊副食店(以下简称嘉俊副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卫龙商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嘉俊副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龙商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嘉俊副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