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28号 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中央第五街第**楼3221/3222/3223/**。
法定代表人:刘建津。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林捷,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三明市三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v> 法定代表人:魏承章。
被告: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西环北路金泉公寓**楼**店 法定代表人:沈雪梅。
被告:漳浦致远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共同。
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漳浦致远皮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