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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128号
案件名称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浦致远皮革有限公司;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三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28号 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中央第五街第**楼3221/3222/3223/**。

法定代表人:刘建津。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林捷,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三明市三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v> 法定代表人:魏承章。

被告: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西环北路金泉公寓**楼**店 法定代表人:沈雪梅。

被告:漳浦致远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共同。

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州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漳浦致远皮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福建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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