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银海路**。
法定代表人:蒋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大硕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工业开发区申报)。
法定代表人:赵东考,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宁波大硕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1、被告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7××××.5、名称为“订书机(04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2、被告宁波大硕文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7××××.5、名称为“订书机(04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被告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括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且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财产信息等。
查封了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名下浙GM××××东风牌小车一辆(注册日期:2010年2月8日),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宁波大硕文具有限公司侵权产品网店链接已删除下架,库存侵权产品已销毁并承诺不再侵犯。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并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
本案对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拟终结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被执行人宁波大硕文具有限公司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执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