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初27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万芬,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与颢,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山县家家悦超市,住所地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教育路民中大门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3MA5M4HQE46。
经营者:罗凤平。
被告: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文明路**6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1162R。
法定代表人:黄必实,总经理。
被告: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金昌工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4543984K。
法定代表人:韦廷希,执行董事。
被告: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淞江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085589132R。
法定代表人:李天彬,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玉,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山县家家悦超市、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暂自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希望先自行解决本案纠纷,因此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