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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玉田县玉田镇国顺办公用品商店、付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玉田县玉田镇国顺办公用品商店、付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玉田县玉田镇国顺办公用品商店;付晨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94号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台柳路**双山馨城**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D4E2X3。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国顺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钰鼎春春园**商住楼**门市部> 负责人:付晨辉。

被告:付晨辉,女,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国顺办公用品商店、付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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