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4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陈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