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0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露邦卫浴洁具厂。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顺达公司边)。
投资人:梁小华。
被告:刘小民,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露邦卫浴洁具厂、刘小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刘海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安) 书记 员( 李梦 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