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常宁市云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456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常宁市云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常宁市云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56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云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园路福园超市旁v>法定代表人:刘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常宁市云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