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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913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13号 原告: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诗口**。

法定代表人:陈锡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莉,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系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洪金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铜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育桂,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

原告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4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农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张柯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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